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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倡議宗旨

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逐漸成為文字、圖像、音頻、視頻以及其他數字內容創作過程中的一種常用工具。人工智能可以用於構思、檢索、翻譯、整理、潤色、改寫,也可以直接參與部分甚至全部內容的生成。當人工智能越來越深地參與內容生產時,讀者、觀眾和內容使用者可能無法僅憑最終作品判斷人工智能在其中承擔了怎樣的作用。AICD(AI Content Disclosure Initiative,人工智能內容主動披露倡議)因此提出一種簡單、開放、自願的內容透明原則:當人工智能實際參與了內容創作時,內容創作者或發布者可以主動向公眾披露這一事實,並在合理範圍內說明人工智能的參與方式和程度。

AICD 不反對人工智能創作,也不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進行價值判斷。AICD 所倡導的並不是「禁止 AI」,而是在人工智能參與內容生產之後,為讀者提供額外的知情信息。我們認為,創作者擁有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自由,讀者也應當擁有了解內容創作過程的權利;二者並不矛盾。

二、自願性質

AICD 是一項完全自願、非強制、非營利、開放參與的倡議。任何個人、作者、記者、研究人員、出版機構、媒體、博客、網站、平台、社區或其他內容發布者均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採用 AICD。採用與否完全由內容創作者或發布者自主決定;AICD 不要求任何個人或組織必須進行 AI 披露,也不因任何主體未採用本倡議而對其進行處罰、限制、歧視或負面評價。

AICD 不構成法律、行政法規、行業監管規定、平台政策或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合同義務。任何政府、平台、出版機構或其他組織如依據自身法律、政策或業務規則要求進行 AI 內容標識,其要求與 AICD 的自願性地位相互獨立。AICD 的採用者可以隨時停止採用本倡議,也可以在不影響自身正常創作和發布活動的情況下調整披露方式。

三、主動披露原則

採用 AICD 的核心要求是主動、清晰、真實地告知。當創作者確認人工智能參與了內容創作時,應盡可能在內容發布時主動提供相應披露,而不應故意將相關信息隱藏在普通讀者難以發現的位置。披露信息應當簡潔、易於理解,並與實際創作過程保持基本一致。

AICD 所倡導的披露並不要求創作者公開完整的 AI 對話記錄、提示詞、內部工作流程、私人信息、賬戶信息、API Key、商業秘密或其他與讀者判斷 AI 參與程度無直接關係的信息。披露的目的是真實說明 AI 是否參與以及如何參與,而不是要求創作者公開整個創作過程。

創作者可以採用自然語言披露,例如「本文使用 AI 進行語言潤色」「本文部分段落由 AI 輔助生成」「本文初稿由 AI 生成並經作者重新編輯」等,也可以使用 AICD 定義的標準化等級和機器可讀數據格式。無論採用何種形式,均應以普通讀者能夠合理理解為基本原則。

四、AI 參與程度

AICD 不建議簡單地將數字內容劃分為「AI 生成」和「人工創作」兩個互斥類別,因為現代內容生產往往同時包含人工與人工智能的參與。因此,AICD 建議使用分級方式描述 AI 的參與程度:

  • A0 — 未使用 AI: 在該內容的創作過程中未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進行實質性的創作、編輯或內容生成。
  • A1 — AI 輔助: 人工智能主要用於構思、頭腦風暴、資料整理、信息分類、問題分析或其他輔助性工作,最終內容主要由人類獨立完成。
  • A2 — AI 編輯: 人工智能用於語法檢查、文字潤色、翻譯、改寫、標題優化、結構調整或其他編輯工作,但內容的主要觀點、事實和主體表達由人類創作者提供。
  • A3 — AI 部分生成: 人工智能直接生成了內容的一部分,例如部分句子、段落、標題、摘要或其他重要內容,隨後由人類作者進行審核、修改、整合或重寫。
  • A4 — AI 主要生成: 內容主體由人工智能生成,人類作者對內容進行了具有實質意義的審核、編輯、修改、事實檢查或重新組織,並對最終發布內容負責。
  • A5 — AI 生成: 內容主要或全部由人工智能生成,人類僅進行了有限的選擇、整理、格式化或發布處理。

上述等級用於描述 AI 在創作過程中的參與程度,而不是評價內容質量、作者能力或作品價值。不同類型內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最接近的等級;如果單一等級無法準確描述複雜創作過程,發布者可以使用多個標識或附加文字說明。

五、人工審核與最終責任

AICD 鼓勵內容發布者在披露 AI 參與程度的同時,根據實際情況說明是否經過人工審核。例如,可以聲明「AI 參與:A3;人工審核:是」,或者「AI 參與:A4;最終內容由作者審核並負責」。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可能存在事實錯誤、虛構信息、邏輯錯誤、偏見以及其他問題,因此,使用人工智能並不自動轉移或免除內容發布者對最終作品所承擔的責任。對於需要準確性、專業性或真實性的內容,AICD 鼓勵發布者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人工審核和事實核查。

AICD 不要求所有 AI 輔助內容必須經過相同程度的人工審查,也不規定創作者必須採用某一種 AI 工具或審核流程;具體責任和審核標準可以根據內容性質、發布場景以及適用法律自行確定。

六、AI 工具信息

採用 AICD 的發布者可以自願披露所使用的人工智能工具、模型或服務,例如:

AI 參與:A2 — AI 編輯 AI 工具:某生成式 AI 模型 用途:語言潤色與結構調整 人工審核:是

工具名稱並非 AICD 的強制披露項目。創作者可以在不公開具體模型、服務商或內部技術信息的情況下完成基本披露。AICD 尤其反對將「必須公開具體模型名稱」作為採用本倡議的必要條件,因為不同創作者可能受到隱私、商業秘密、服務協議或其他現實條件的限制。

七、披露的真實性與誠信原則

AICD 的有效性建立在參與者的誠信基礎上。採用者應當盡可能根據實際創作過程進行披露,不應故意將明顯由 AI 生成的內容標記為「未使用 AI」,也不應通過誇大或虛假的 AI 標識誤導讀者。

同時,AICD 不要求創作者對無法合理確認的歷史 AI 使用情況進行追溯,也不要求創作者證明自己沒有使用某種 AI 工具。AICD 是主動披露制度,而不是 AI 檢測制度。

因此,一個內容帶有「AICD A0」標識,只意味著發布者聲明其創作過程中未使用符合該定義範圍的 AI;它並不意味著 AICD 的維護者、平台或任何第三方已經對該聲明進行了技術認證。同樣,一個內容帶有「AICD A4」或「A5」標識,也只表示發布者主動披露其 AI 參與程度,而不代表 AICD 對內容質量進行認證。

八、不以 AI 參與程度評價內容價值

AICD 不認為人工創作天然優於 AI 輔助創作,也不認為 AI 生成內容天然低於人工創作。AI 參與程度本身不應被作為判斷內容真實性、質量、藝術價值、作者能力或社會價值的唯一依據。

AICD 的目的不是建立「AI 內容歧視」,而是建立一種創作過程透明機制。讀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決定是否參考這些信息,出版機構、平台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根據自身規則決定如何使用這些信息,但 AICD 本身不對任何一種創作方式作價值判斷。

九、隱私、自由與合理披露

AICD 主張在透明與自由、知情與隱私之間保持合理平衡。內容創作者不應因為採用 AICD 而被要求公開私人對話、提示詞、個人身份信息、商業機密、未公開研究資料或其他與 AI 內容披露無關的信息。

AICD 所要求的「主動告知」應當理解為對 AI 參與事實進行合理披露,而不是要求創作者無限度地公開創作過程。對於個人博客、新聞媒體、學術出版物、商業廣告、文學作品、社交媒體等不同場景,可以採用不同程度的披露方式。

十、開放與互通性

AICD 鼓勵以開放標準的方式實現 AI 內容披露。除面向普通讀者的可見標識外,未來可以進一步提供統一的機器可讀格式,使瀏覽器、搜索引擎、內容管理系統、出版平台、AI 系統以及其他軟件能夠自動讀取內容的 AI 參與信息。

在技術實現方面,AICD 可以採用 HTML Metadata、JSON、JSON-LD、HTTP Header 或其他適當的數據格式,並鼓勵與現有及未來的數字內容來源和真實性標準保持兼容,包括但不限於 C2PA、Content Credentials 以及 W3C 等相關標準或倡議。

AICD 不要求重新發明已有的數字內容溯源技術。對於數字簽名、來源證明、內容完整性驗證等複雜需求,應優先考慮與成熟的開放標準進行兼容;AICD 的重點仍然是提供一種簡單、低門檻、普通創作者能夠實際採用的 AI 內容披露方式。

十一、採用方式

任何個人或組織均可以採用 AICD,無需註冊、付費或獲得任何機構授權。採用者可以在網站、文章、出版物或其他數字內容中聲明:

AICD 1.0 · AI 參與:A2(AI 編輯)· 人工審核:是

或者使用更加簡潔的形式:

AI Disclosure: A2

對於支持機器讀取的實現,可以使用標準化字段記錄 AI 是否參與、參與程度、用途、人工審核情況以及可選的工具信息。

任何人均可以開發支持 AICD 的插件、主題、內容管理系統、瀏覽器擴展、驗證器、搜索工具或其他軟件。任何網站均可以在自己的服務中免費採用 AICD。

十二、開放發展

AICD 不屬於任何單一商業機構,也不以控制 AI 內容披露市場為目的。本倡議歡迎創作者、開發者、出版機構、研究人員、平台以及公眾提出意見、修訂建議和技術實現方案。

未來版本可以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增加新的 AI 參與類型、機器可讀格式、數字簽名、內容來源證明、驗證機制以及與國際標準的兼容方式。任何擴展都應盡可能保持 AICD 的核心原則:自願、主動、真實、透明、低門檻、尊重隱私、尊重創作自由以及不對 AI 創作進行價值歧視。

十三、核心聲明

AICD 最終只倡導一件簡單的事情:

如果人工智能參與了內容創作,願意遵循本倡議的創作者可以主動告訴讀者。

我們不要求禁止人工智能,不要求所有內容必須標記,不要求創作者公開私人創作過程,也不要求任何人接受 AI 檢測。

我們希望建立的是一種基於自願和誠信的數字內容文化:

創作者擁有使用工具的自由,讀者擁有了解創作方式的權利;人工智能可以參與創作,而創作過程可以保持透明。

AICD 1.0AI Content Disclosure Initiative人工智能內容主動披露倡議

Create freely. Disclose voluntarily.

本站正文由LiSR撰寫 AICD 1.0 A2